葫芦岛公租房申请条件-葫芦岛公租房买卖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 。

葫芦岛公租房申请条件-葫芦岛公租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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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政策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的 ,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证明 ,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至所属区民政部门 。
【葫芦岛公租房申请条件-葫芦岛公租房买卖政策】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在当地无住房(含无自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 , 下同)或自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
4.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凭证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申请人为残疾人的 , 应当会同区残联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 , 出具审核意见 ,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区建设局 。
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 出具审核意见 ,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市房管局 。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核实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复员军人、军人烈士等困难群体的收入情况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公共租赁住房购销政策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办法》和《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 , 规范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结合实际 , 制定本细则 。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政策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查和管理 。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葫芦岛区政府在葫芦岛区以限定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住房困难人员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信息和机动车所有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 , 负责指导协调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批管理和市级住房分配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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