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I|因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阿里巴巴集团被罚182.28亿元( 二 )


从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角度看 , 依法规范与支持发展并不矛盾 , 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 唯有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 , 才能以良法善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 放眼全球范围内的平台经济发展 , 依法规范 , 不仅不会带来行业的凋零 , 反而会促进其更有活力更高质量发展 。 发达国家对苹果、亚马逊等平台经济巨头的反垄断监管 , 并没有让这些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 , 反而促使其积极做强核心业务 , 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 同时 , 反垄断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互联网新锐诞生和成长 , 并为整个行业带来强劲活力 。 加强反垄断执法 , 正是以法治手段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 给众多小公司、小网站带来良性竞争、茁壮成长的机会 , 使整个行业能持续创新、活力常在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依法规范 , 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 。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 , 在A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 。 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 , 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 , 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 。 正是得益于主要为民营企业的一大批优秀平台企业共同努力 , 我国成为了公认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 。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 就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 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 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 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 , 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 , 补齐短板、强化弱项 , 营造创新环境 , 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 此次监管部门处罚阿里巴巴集团 , 对企业发展是一次规范扶正 , 对行业环境是一次清理净化 , 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次有力维护 。 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 , “扯袖子”也是一种爱护 。 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 , 平台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 , 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
国市监处〔2021〕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
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 , 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 , 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 , 2020年12月起 ,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 。 期间 , 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 , 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 ,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
2021年4月6日 ,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 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 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三、本案相关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 , 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 ,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 , 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 调查过程中 , 当事人提出 ,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 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 , 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 。
本机关认为 ,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 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 。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 , 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 , 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 , 使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具有紧密关联 。 因此 , 界定本案相关市场 , 需要考虑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 。 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 , 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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