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被企业“撤回” 应届毕业生怎么办( 三 )


据媒体报道 , 2021年年初,小陈(化名)接到A公司职位录用通知后与原公司解约,但入职前却被A公司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取消录用 。小陈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A公司的行为系“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案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小陈的预期利益,酌定A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作为补偿 。
采访人员采访时发现,有的应届毕业生把被毁约的经历无奈当成了步入社会的“第一课”,也有毕业生在找工作之余,试图维权 。但如何维权,他们还无从下手 。
对此,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谈到,offer即录用信、录取通知等,在求职市场上往往用来指代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 待录用员工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 。
她提醒说 , 应聘者需要确认offer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用人单位发送的offer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内容,应明确表示要与接收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在收到用人单位的意向要约后,也应当按照要约内容确定的期限、方式等明确表示承诺,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履行而不能随意撤销了 。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行为,通常发生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 , 但由于此时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通常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录而不用,则属于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
张莹建议 , 遭遇用人单位单方毁约的情形,应聘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信赖利益予以赔偿 ,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权,诉请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应聘者因求职产生的相关交通费、食宿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还包括由于用人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 。
不过 , 她也提到,口头offer是对应聘者的一种结果反馈 , 并不构成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
她建议 , 应聘者在收到口头录用意向或通知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尽快取得书面录用通知 。“应聘者应当提示招聘方 , 收到的书面录用通知中应当包含到岗日期、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具备的部分内容,以此预防纠纷的发生 。”
在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姚看来,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并非拿到一份offer就可以‘躺平’,就不用关注就业市场了,还是要持续关注就业市场的变化,要多去寻找一些相关企业,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比较” 。
他提醒说,应届毕业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意识到 , 随着市场发展,无论国企还是私企,用人考核、模式都会越来越市场化,同学在找工作时 , 也应当对企业信息进行搜集,多方了解后再作决定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都不能掉以轻心” 。
对于企业毁约,他认为,职场伦理不只在规范求职者、公司员工 , 同样在规范企业行为,“如果一家企业进了求职者的‘黑名单’,大家以后‘用脚投票’就都不去应聘了” 。企业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看似很简单地发几封违约信或不履行口头约定 , 实际上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品牌形象都会造成影响,企业的任何决定都不应随意作出” 。
(应受访者要求 , 许真、李坤、王充、李琳、林深、王攀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 孟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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