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手术进行一半,女子被告知患有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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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手术台上手术进行了一半 , 患者却被告知患有艾滋 , 于是刚刚割开的耳朵软骨还没有来的及取 , 又匆匆缝合伤口 , 患者花费两万多 , 到头来做了个寂寞 , 惊慌失措第一时间到正规医院去抽血复查后一切正常 , 意识到自己被骗想要索赔 , 美容院长却拒绝见面……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深圳的杨女士 , 本着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的想法 , 想要对耳朵、鼻子进行美容 , 4月20号选择到艺匠美容医疗机构做美容 , 该美容机构给出的方案是做鼻综合和耳软骨净化 , 官方报价24180块钱 , 鼻尖塑形太高项目的费用是23800元 。
医疗机构告知杨女士 , 美容项目手术前需要抽血检查 , 后杨女士花费380元进行抽血检查后 , 美容机构遂开始准备对其进行手术 。 说好的一个小时左右 , 待抽血检查结果后开始手术 , 但在抽血化验结果出来前 , 医疗机构人员便将杨女士推进了手术室 。
之所以记得这么清楚 , 是因为杨女士当天体检抽血是下午五点多 , 当时正好有工作人员把她拉进了一个美容服务群 , 跟抽血检查的时间基本吻合 , 说好一个小时后抽血结果出来 , 可是她还没有看到报告单 , 医生就对其开始了手术 。
然后更奇葩的是 , 在医生手术期间 , 医生将杨女士左耳开刀后 , 还没有来的及取软骨 , 一名护士匆匆走进手术室 , 告知杨女士的抽血化验结果为阳性 , 系艾滋 , 后医生便要匆匆结束手术 , 将刚刚割开的耳朵再度缝合 , 杨女士基本上躺在手术台上什么也没有做花费了四万多元 。
顾不上耳朵疼痛的杨女士 , 走下手术台的第一时间就是赶到正规医院再次抽血化验 , 杨女士之前体检从来没有说过自己的血检有什么不正常 , 而自己近年来也没有做过什么异常行为 。 在正规医院抽血后 , 紧张的半个多小时过去后 , 杨女士拿到了抽血检查报告 , 报告显示杨女士一切正常 , 并没有感染艾滋 。
这才放下心来的杨女士松了一口气的同时 , 两只耳朵上传来的剧痛 , 提醒了她自己刚才遭遇的一切 , 而几天过去了杨女士仍然要一直贴着纱布生活 , 戴着口罩更是感觉疼痛异常 。
后杨女士到美容机构想要讨要说法 , 一是要看到医疗机构血检报告 , 证明自己当时的血检报告显示阳性;二是要弄明白医院突然终止手术的依据 。 对于杨女士的诉求 , 美容机构工作人员一直支支吾吾 , 并说没有人说杨女士感染艾滋 , 而终止手术系杨女士体质不适合这种手术 。
杨女士不能接受这种说法 , 想要美容机构退一赔三 , 但美容机构只愿意退回杨女士实际支付数额和来回交通费用 , 杨女士遂决定将此事举报至当地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 。
对于杨女士美容的一系列遭遇 , 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杨女士要求美容机构对其退一赔三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故杨女士如果想要美容机构退一赔三 , 其首先要证明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 , 鉴于杨女士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 , 故退一赔三的诉求恐难以得到实现 。
二、杨女士可以要求美容机构承担必要的医疗损害赔偿 。
首先 ,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其次 , 为了证明自身受到的损害和医疗机构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可以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第8条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 或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 。
经过鉴定 , 只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及其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 , 杨女士才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
三、杨女士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反应该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 , 或可以有助于解决其和美容机构的矛盾纠纷 , 但是市场监管局或卫健委也需要明晰美容机构存在的问题才能对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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