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六 )


改造资金由市政府投资、社会力量投资和自管房单位投资相结合,多方筹集 。
第三十七条 对住宅区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制止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制止 。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制止后,违法违规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报请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和协助旧住宅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
(一)旧住宅区配套设施齐全且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通过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
(二)旧住宅区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可以实行开放式的、社区自治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物业管理 。
(三)旧住宅区规模比较小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 。
第三十九条 旧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时,可优先由该住宅区中原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公有房屋应由产权单位托管给该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与其它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第九章 弃管房屋的接收及管理
第四十条 市房产局对全市弃管房屋进行调查分类,根据破损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修缮费用的测算,报市政府审批 。
第四十一条 由市财政投资对弃管房屋进行一次性修缮后,由市房产局接收并负责日后维修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原管房单位在弃管前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须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移交市房产局 。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按《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和维修管理,由市房产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用房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参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Q5:服务类招标的有关规定
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 。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 。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国外设计企业投标的条件、废标或否决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以及重新招标等内容 。
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建设部于 2000年制定,使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以及备案管理环节等内容 。
③《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的原则,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审标准、废标情形、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方法、设计取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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