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五 )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附件中,应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备,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机动车停车场的权属性质,及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的使用说明 。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部位面积,在开发建设单位面积备案时由市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冻结,不得转让,不得出租 。
第二十七条 物业买受人应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入住前对所购房屋质量及住宅区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进行查验 。物业买受人入住后要自觉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并依法向开发建设单位索取竣工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物业管理资料,明确维修范围和责任,对不符合物业管理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
第二十九条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载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费用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 。业主无法定事由累计6个月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指导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房屋出售单位)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与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依法实行自治管理 。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在所在区政府的指导下,业主可自主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参考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应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能力,制定住宅区的物业收费参考标准,包括基本服务、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含住宅区内道路)、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出租等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依法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设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情况进行查处 。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公开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含机动车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监督 。
第八章 旧住宅区共用设施移交、改造和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旧小区改造前,自来水、煤气、供电、供暖、排水等配套共用设施由供水单位、供气单位、供电单位、供暖单位、市房产局进行接收,接收后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
第三十四条 住宅区改造后,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等共用部位,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
凡需要维修改造自来水、煤气、供电、供暖、排水等配套共用设施,涉及住宅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向区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施工进行监管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后要恢复原状,由区政府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
第三十五条 各区政府应合理划分旧住宅区 。旧住宅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划分:
(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
(二)以原产权房管单位为基础,自然形成的住宅区 。
(三)以市区主次干道为界,形成的住宅区 。
各区政府应对本区内各住宅区的房屋权属、监控系统、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场、封闭设施、道路、绿化等相关物业情况建立档案信息系统,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市房产局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各区政府应结合社区建设,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旧有住宅区的综合治理 。治理的重点及标准:
(一)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整顿临街牌匾广告 。
(二)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清理环境卫生,整治脏乱差和环境污染 。
(三)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完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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