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有哪些人身权利

生命权和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生命、身体、健康权的总称,属于物质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权利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所有权利的基础 。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
02 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和决定权 。按规定使用、更改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普通公民的名字由他们出生后的父母决定 。公民成年后,可以自行改名或为自己设定新的艺名或笔名 。未经允许,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涉或使用他们的名字进行其他活动 。
03 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同意,不得将公民的肖像用于营利 。肖像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有绝对的处置权,有权要求他人销毁自己非法获得的照片等物品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肖像进行营利活动,也不得损坏、玷污肖像的输入 。
04 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自身的名誉和威望 。任何人不得造谣诋毁公民名誉,也不得以各种方式宣传公民隐私 。
05 荣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和特殊权利 。对于恶意诬陷、诽谤公民荣誉权的,公民有权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对于非法剥夺或者取消公民荣誉称号的人,公民也有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的权利 。
06 【中国公民有哪些人身权利】婚姻自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主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婚姻 。任何公民都有权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否离婚,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涉他的婚姻,包括公民的父母 。公民有权要求干扰者停止干扰、道歉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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