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推商会调解组织建设 化解民营经济纠纷( 四 )

  答:《意见》规定商会调解组织由工商联或所属商会根据需要设立 , 应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 。 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 。 《意见》要求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对外公布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 。 调解组织应当规范纠纷流程管理 , 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 , 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制度 , 商会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 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 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 全国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纠纷调解职能 , 推动横向联通、纵向联动 , 共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 。

  问:人民法院如何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答:《意见》鼓励各级人民法院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有所作为 , 积极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 一要加强平台建设 , 为法院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创造良好的条件 。 各级人民法院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 , 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 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 , 为商会调解提供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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