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推商会调解组织建设 化解民营经济纠纷( 三 )

  《意见》要求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 , 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 , 规范调解组织运行方式 , 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 。

  《意见》支持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 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 。 《意见》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 维护和谐稳定 。 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 , 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 。 《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 , 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 , 要求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 。 支持地方各级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建设 , 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和保障 。

  问:《意见》如何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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