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起典型案为例,“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三 )


二、案件争议焦点
由于当前法律并未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具体规定 , 加之目前“职业打假”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且体现出原告同一、案由集中、被告集中、行为方式多样等倾向 , “职业打假”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并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 。

在司法实践中 , 上述三则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 一方面 , 上述三则案例存在共性 。
第一 , 三则案例中原告(行为人)都曾以相同案由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 或直接向经营者索要赔偿 , 且多为同一法院、同一被告 , 争讼双方对于原告是否是消费者 , 进而应否受《消法》保护存有较大争议 。
第二 , 案例中原告的行为路径与主张以及案件的发展进程具有相似性 。
另一方面 , 三则案例之间又有不同之处 。

首先 , 三则案例分别涉及不同的产品领域 。
案例一案涉产品为食品 , 案例二案涉产品为普通产品马桶盖 , 案例三案涉产品为食品;其次 , 与前两则案例属于民事案件不同 , 案例三中被告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触犯了刑法 。
最后 , 相似的案情 , 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
这暴露出明确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急需要正视的一些问题 , 以及对该类案件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

通过上述三则案例 , 结合相关理论 , 笔者认为 , 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需要正视的焦点问题有:
“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我国《消法》第二条对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 依据该条的规定 , 购买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 其合法权益受《消法》保护 , 具有《消法》规定的消费者主体资格 。

也就是说 , 若“职业打假人”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范围 , 则其受《消法》保护 , 并且可根据《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获得惩罚性赔偿 。
若“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范围 , 则其不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 也就不能依据《消法》而获得惩罚性赔偿 。
由于我国《消法》未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 , 而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表述方式 ,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时 , 往往会因为对该条的不同解释而做出不同判决 , 产生同案异判的现象 。

本文所举三则案例中 , “职业打假人”均主张自己是消费者 , 应当按照《消法》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 而经营者则主张“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法》中消费者的范围 。
不同法院在对待“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上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
案例一中的两级法院均从正面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述 , 可以看到 , 一审法院注重从“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论述其是否属于消费者 , 并得了否定结论 。

二审法院则依据“职业打假人”购买的商品属性论述“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 进而得出了肯定结论 。
案例二中的法院则并未从正面论述“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论述 , 而是从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的角度进行论述 , 并最终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主张 。
案例三中 ,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定性马某某的行为 , 否定了马某某消费者的身份 , 认定其行为不属于正当维护权益 ,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马某某买假索赔的行为尚未达到入罪的标准 , 对该部分行为并不认定为犯罪 。

可见 , 司法实践中对于“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对“职业打假”案件的定性 。
因此 , 在“职业打假”案件中 ,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 是我们讨论此类案件无法绕开的问题 。
“职业打假”的行为构成如何
实践中 , “职业打假”行为千差万别 , 正如上文所举三则案例 , 不同的“职业打假人”其具体的打假方式、路径、索赔的手段等打假过程各不相同 。

但同时 , 不同的“职业打假”案件又存在诸多的共性 , 如三则案例的“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的过程中都经历了寻假——买假——索赔的三个阶段 。
而司法实践中面对日益增多的“职业打假”案件 , 有必要对“职业打假”行为存在共性的方面进行研究 , 如“职业打假人”打假时的主观意图是什么?
其客观表现如何?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司法实践在面对“职业打假”案件时能够变被动为主动 , 结合“职业打假”案件的共性以及个案的特征 , 从而更好地应对“职业打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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