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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技巧|重庆钓鱼男子长江钓到23斤大鱼,最高可判三年?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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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名钓鱼男子在长江钓起了一条重达23斤的鲢鳙 , 还没来得及高兴 , 就被抓了起来 。 有媒体评论称“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 最高可判三年” , 没想到评论区的网友们却炸锅了 。
重庆男子长江钓鱼被抓 , 渔获物23斤日前 , 在重庆奉节县大溪河潮水溪水域 , 一名男子在此垂钓 , 当他在钓完鱼乘坐汽车离开的途中 , 被当地管理部门截获 , 民警从其汽车内查到鱼竿一支 , 此外还有一个锚钩、一条重11.820千克的鲢鱼 。
据悉 , 因钓鱼被抓的男子刘某 , 是当地的一名垂钓网红 , 当日他和自己的粉丝相约到长江支流中垂钓 , 没想到却被人盯上了 , 在垂钓归途中被堵了个正着 。
根据重庆禁渔期的相关规定 , 每年3-6月份所有天然水域全部禁止钓鱼 , 刘某无视禁渔规定 , 而且他本人所使用的垂钓工具含有一枚锚钩 , 违反了“一杆两钩”的垂钓规则 , 被抓也不算冤枉 。
最终 , 垂钓男子被铐着指认现场 , 根据当地官方媒体的说法 , 这名男子在禁渔期内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 按照相关法规 , 最高可判三年!
钓了一条23斤重的鱼 , 就可能面临刑责?
不少网友看后感到有些不太理解 , 认为钓鱼无伤大雅 , 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 , 上升到“刑责”的高度 , 是不是有些过头了?
钓一条鱼 , 最高可判三年?网友热议
对于“最高可判三年”的说法 , 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 , 短短几个小时时间内 , 媒体的评论区就被3万多条评论给“攻陷”了 。
一些网友认为既然是在禁渔期内垂钓 , 就应该受到应有的责罚 。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这名垂钓者就是钓了一条鱼而已 , 在其造成影响的范围内给予相应的处罚没有什么问题 , 但因为这点事就被铐了起来 , 显然是有些过了 。
我们来看看网友们的说法:
“这个比拐卖儿童严重多了 , 必须重判……”
“请问鲢鱼是国家几级保护动物……”
“抓鱼的能找出来 , 掏鸟窝的也能找到 , 就是人贩子找不出来……”
“鄱阳湖的地笼阵 , 哪个严重……”
网友们略带情绪的评论对于重庆这起违规垂钓事件的处理尺度 , 不少网友存在一定的看法 , 内心可能憋着一肚子火 , 评论的方式也有些过激 。
不过 , 可以肯定的是重庆这名垂钓者的做法 , 确实违反了当地禁渔期的规定 , 但其影响范围到底有多大?情节严重程度到底构不构成媒体眼中的“最高可判三年”的标准呢?
在此 , 我们先看一看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 有几个关键的条件:
1、捕捞量特别巨大 , 达到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
2、捕捞对象具有重要经济价值 , 或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50公斤以上或价值1000元以上;
3、捕捞方式比较恶劣 , 比如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禁用工具进行捕捞 。
从以上标准来看 , 重庆这名垂钓者只是钓获了一条23斤重的大鱼 , 并未达到所谓的“情节严重” , 不应该受到如此重罚 。
还有不少网友认为 , 如果男子钓获的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 比如长江鲟、中华鲟等鱼类 , 上升到“刑责”的高度并没有什么问题 , 但如果仅仅凭借一条“鲢鱼”就把人给铐起来 , 是不是有些过于严厉了呢?
在编者看来 , 对待这件事情要一分为二地看待 。
首先 , 钓鱼男子在禁渔期使用违规钓具垂钓 , 受到责罚是没有问题的 , 毕竟这种“锚鱼”的方式并不被广大网友所接受 , 也是一种违规钓法 。
锚鱼——网络图片其次 , 对于此类钓获量较小、对鱼类资源保护影响不大的案件 , 应该以一种相对妥当的处理方式去对待 , 比如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其购买鱼苗修补生态等方法 , 可以起到更好的示范教育作用 。
保护鱼类资源无可厚非 , 但如果不分轻重 , 上来就采取雷霆重击的处理方式 , 势必会引发网友们一定的情绪反弹 。 媒体在针对此事评论时 , 采用“最高可判三年”的说法 , 很容易让网友们产生误判 , 从而导致评论区“炸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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