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什么直(只是名词吗)( 五 )
而且孔子对“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的考虑非常深刻,有很强的现实感 。如果“父子相瞒”只是指儿子不能起诉父亲,或者儿子起诉父亲的证据无效,这只是针对父子关系;就整个社会关系而言,所谓的“父亲”已经失去了“儿子”的指称 。他只是一个普通人,他的罪在法律面前是不可饶恕的 。而且,父亲的罪恶指控证据并不来自儿子(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加可靠,更有说服力,这恰恰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物质生活关系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许多以前的法律关系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容隐”、“还债”等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因为产生它们的物质生活关系并没有改变 。只要父亲面对的是自己辛辛苦苦、付出巨大代价养大的孩子,只要孩子面对的是养育自己的父母,那么“宽容”就是合理的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能违背根本的道德法律,孔子的观点正好进入现代良法的视野,这个难题最终引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回避和作证豁免,即利益相关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强行“父子相揭”的法律只是野蛮的 。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最具宗法制代表性的“尊亲”、“亲亲相隐”等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其实也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这证明了最具民族特色的东西恰恰是最具世界性的 。这提醒我们,世界各民族法律传统的共性是主要的 。过去的研究夸大了差异,忽略了共性 。研究各大法系法律传统的共性,有利于探索当前我国法律“与世界接轨”的途径(20) 。因此,我们认为“父子相隐,直接在其中”并不是否定法治,而是指出个人价值视角与社会价值视角必然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领域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冲突,如“孔子之谜”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恰恰不是否定父子亲情,或者寄希望于“大义灭亲”的个人意识,让“父子相露” 。而是应该认同这种关系,承认这种高层次的自然关系可以导致低层次的法律关系失效,这是现代法律回避的基础,也是“作证豁免”原则 。
由此可见,真正的孔子既不是道德至上主义者,也不是法律至上主义者 。这也正是孔子作为思想巨人在历史上超越普通思想家的可圈可点之处 。今天,我们承认道德和法律对人类文明来说是绝对不可或缺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两者都有自己不可逾越的缺陷 。如果历史上纯粹的“德治”是失败的,把社会治理的宝藏完全押在“法治”上,那就成问题了 。所以,今天我们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法律至上”从来都不是说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用法治来解决,走两端的极端大概都是行不通的 。
收据日期:2008年7月15日
注意:
(1)北京大学赵敦华教授在《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古代价值规律的重建及其现代意义》一文,认为价值重建不是抽象地继承传统的道德价值和规律,而是从理论上揭示一直支配人们的价值和规律 。在文章中,他把中国古代伦理思想解释为一个包含金科玉律、银科玉律、铜科玉律和铁科玉律的价值体系 。在“黄金法则”和“白银法则”的引导下,还通过政治和法律力量将不道德的“铜法则”引向道德的社会后果,以此来对抗反道德的“铁律” 。
【是什么什么直(只是名词吗)】②《论语》 。
③论语颜渊 。
(4)《鲁春秋·茶微》 。
⑤论语宪法 。
⑥朱:四书注 。
⑦聂昌建,:孔子之谜的法律意蕴,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 (52)18 。
⑧论语泰伯 。
⑨论语阳货 。
⑩赵敦化:《中国古代价值规律的重建及其现代意义》,《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
(11)《论语·道》 。
(12)《论语·季氏》 。
(13)《论语》 。
(14)孝顺 。
(15)《论语》 。
(16)西方社会法领域著名的“休谟难题”提出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冲突,这一问题在“孔子难题”中进入了新的层面,成为价值判断本身的选择、权衡和取舍 。在休谟难题中,“是”(否)与“应该”(不应)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在“孔子难题”中,“直”是讲“正直”时揭示真相的“事实判断”;讲“直”,就是表明选择的“价值判断” 。
(17)《论语·立人》 。
(18)《论语·为政》 。
(19)《左传·赵专公二十年》 。
(20)范忠信:《中国特色的中西结合的伦理与法治模式》,《法律与商业研究》1999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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