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文章插图
城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住房政策
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和对象
1、具有城镇常住城镇户口 。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总额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财产限额和收入标准;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73元) 。
3.当地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11年城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为20平方米) 。
4.我没有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
5.被政府拆除、征用和修缮的房屋 。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士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
7.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须保证一年内入住 。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1.购房登记申请书
购房申请人到办公室申请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
2.购房资格登记申请书
(1)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到行政服务大厅进行资格登记,然后持单位(当地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到当地办事处进行初步登记 。
(2)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接受初步公示 。申请家庭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予以公示 。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财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车辆、住房、存款、证券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4)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同上述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最终核实,最终符合要求的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5天 。
3.确定入围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或无异议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 。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 。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抽签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当申请人数少于房源数量时,所有申请人均可入围 。
4.确定选房顺序
通过公开抽签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
5.选房签购房合同 。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公布所有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 。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有序选房 。如果正式入围的申请人放弃所选房屋,候补入围的申请人将按顺序补足所选房屋 。市住房保障机构向已选房的申请人发放准购证,申请人据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
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和扶持政策
1.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上报年度土地利用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2.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并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4、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6.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再变相开发商品房,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
二、施工管理
1、保障性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2.在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项目转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单元数量、单元比例、建设标准、竣工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通过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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