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逐渐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中小企业如何应对?( 二 )


回到150碗扣肉案 , 我们能够看到舆论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披露发生了方向性的转折 , 公众手里的标尺还是那根标尺 , 但丈量的对象——事实发生了变化 。 舆论风向的转变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在了解事实的前提下做判断 , 如果是基于错误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进行判断 , 那么这个判断很可能也是错误的、片面的 。
观察者网:“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 一直以来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都引发了许多争议 , 各个地方法院常常做出自相矛盾的判决 , 在法律实践中 , 您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
张晓阳:从我代理不同企业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经验来看 , 各地法院的裁决口径是基本一致的 。 一些案件的判决被认为是自相矛盾 , 往往是因为公众对具体案情不了解 , 或者是法院的裁判口径由于政策调整前后发生了变化 。
“知假买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 不能简单地说是否受法律保护 。 我认为这里有必要花一些篇幅进行解释 。
首先 ,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 , 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为第五十五条 , 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赔偿 。 适用本条的基本条件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 由于知假买假者对该欺诈行为有清晰认识 , 并不存在被欺诈的现实可能性 。 因此 , 知假买假往往难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
其次 , 职业打假人最常援引的另一条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 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金 。 这里就不再要求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了 , 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知假买假者也可以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 。
我本人对职业打假人群体的看法是偏积极一面的 , 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 甚至很多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也是职业打假人提供的 , 当然 ,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 并不具有高尚性 , 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客观的积极作用 。
当然 , 有些职业打假人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瑕疵发难 , 企图利用部分经营者嫌麻烦、怕事的心理达成和解 , 获取经济利益 , 我认为这背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 , 造成了社会资源的空耗 , 应当予以否定 。
更恶劣的是 , 一些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强迫经营者支付封口费、保护费或者购买其商品、服务 , 或者在超市采取藏匿产品待过期后又购买索赔、内外勾结串货索赔等不法手段牟利 , 已经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诈骗 , 属于要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
漫画:重庆卖150碗熟肉被罚女子将申请再审 。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观察者网:您是一名专业的律师 , 您觉得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 , 个体消费者在遭遇一次消费纠纷时如果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需要怎样的知识储备并需要付出多少成本?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从立法到执行以及维权的方便程度上 , 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您认为怎样?
张晓阳:我认为在当前的社会节奏和社会分工下 , 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做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 , 日常生活中掌握保质期、产品合格证、产品三包、经营者证照等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可 。
如果碰到购车、购房等大额支出 , 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咨询律师等方式了解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 。 消费者维权碰到的问题五花八门 , 但也呈现高集中度 , 绝大多数问题都可以通过网络检索方式获取答案 。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多数体现在时间、精力上 , 事实上 , 很多消费者也是考虑到了时间、精力上的损耗而放弃维权的 。
我个人认为 , 我国现行立法层面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序是比较到位的 , 法律执行方面通过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实现了基本覆盖 , 特别是12315热线使得消费者在需要维权时不至于无从下手 , 值得肯定 。
但是 , 我认为有一个细节需要在立法层面加强 , 就是对于那些明显恶意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应当规定对消费者误工损失这一维权成本的补偿 , 这将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愿 。
观察者网:许多新闻也指出职业打假人的许多行为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 遭遇非常多的道德争议 , 职业打假人目前也没有清晰的定义 ,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压是否会抑制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倾向?
张晓阳:职业打假人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 , 涉及职业打假人的判决中一般也是使用“俗称‘职业打假人’”、“有多次购买该产品并起诉的记录”等用语来描述这一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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