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电子考勤表和排班表能否作为确定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 四 )


华润超市向唐秀华支付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特岗工资和司龄工资等组成 。2011年9月、10月、2012年1月、4月、5月、6月唐秀华的基本工资分别为1450元、1450元、1450元、1475元、1575元、1575元 。根据华润超市提供的“工资表” , 唐秀华申请仲裁前一年 , 其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特岗工资+司龄工资)为1479.17元 。华润超市已向唐秀华支付上述六个月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2.8元 。2011年9月 , 因唐秀华请假扣款133.85元 , 华润超市称系两天事假、一天病假 。
唐秀华与华润超市、华润超市南坪店发生纠纷后 , 于2012年7月23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请求事项为:1、补发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61元;2、补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74元;3、补发拖欠、克扣工资3600元;4、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5、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6、要求支付赔偿金4800元 。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确认书、工资表、排班表、电子卡考勤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
本院再审认为 ,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唐秀华的关于补发工资、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
关于上班时间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 , 可以确认唐秀华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 。关于每天工作时长 , 虽然华润超市认为排班表只是工作计划 , 不能据此认定具体工作时间 , 但并未否定每个班次工作时间 。华润超市主张工作时间段中含有1.5—2小时吃饭时间 ,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但排班表上并未标注吃饭时间 , 也未有吃饭时间增加工作人员的安排 , 电子考勤卡亦未有吃饭时间刷卡记录 , 显系职工轮换吃饭 , 且吃饭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其他人承担 , 每人工作任务并未因吃饭而减少 , 所以华润超市主张扣减1.5—2小时吃饭时间的主张无法支持 。据此可以认定 , 唐秀华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 , 每天工作8小时 。
关于休息日加班天数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而唐秀华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 , 每天工作8小时 , 对每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天数 , 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在唐秀华主张的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时间段内 , 共计70周 。除2011年9月工资表表明唐秀华存在请假外 , 华润超市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唐秀华存在其他请假情形 , 而病事假并非对加班的补休 , 都已经扣减了工资 , 且请假天数较少 , 因而不影响加班的认定 。据此认定唐秀华休息日加班时间为70天 。
关于休息日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日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为月基本工资除以法定工作天数 , 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 , 故唐秀华应得休息日加班费为1479.17÷20.92×70×200%=9898.84元 。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1年中秋节、国庆节、2012年元旦、春节唐秀华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450÷20.92×7×300%=1455.54元 , 2012年清明节唐秀华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475÷20.92×1×300%=211.52元 , 2012年劳动节、端午节唐秀华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575÷20.92×2×300%=451.72元 , 小计2118.78元 , 华润超市已向唐秀华支付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2.8元 , 还应补发855.98元 。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 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华润超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符合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故华润超市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唐秀华于2011年2月16日到华润超市工作 , 至2012年7月唐秀华申请劳动仲裁时 , 在华润超市工作超过一年不满一年六个月 , 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1479.17元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唐秀华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1479.17×1.5=2218.76元 , 原审相关判项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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