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什么是民办非企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第11号令发布)进行登记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次会议通过)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我国三大非营利组织之一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经民政部令第38号《民政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从属的非营利 *** 活动: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 大专院校、专门从事(1)(2)项卫生事业的私立,如私立门诊部(所)、医院、私立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所)、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所(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研院所(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私人体育俱乐部、私人体育场、体育馆、大专院校、俱乐部、学校等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等劳动事业;(七)民办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政事业 。;(八)社会中介服务,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10)其他 。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区别“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银行关于加强反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提出的非自然人客户类型 。其原意应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 。专业服务机构是依据专门法律设立的服务机构 。非私营企业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是从事社会服务的,工作是非营利性的,但两者有区别 。(1)其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设立,专业服务机构依照其他法律设立 。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注册会计师法》设立 。(2)设立程序不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可以是不同的机关,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证明客户身份的法定凭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书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 。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时,由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经批准或核准后,发给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法律凭证,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不需要单独登记 。(3)组织形式不同 。非私营企业单位可以取得也可以不取得法人资格 。专业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采用公司制 。如果采用合伙制,他们就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责任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分为以下三种:法人制、合伙制、个人制 。法人制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合伙制和个人制是指发起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形式 。合伙企业的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制、合伙制、个体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注册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出资并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两人以上合伙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由两人以上举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和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发起人 。《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对发起人的开办责任作了非常简略的规定,但没有提及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受益所有人难以确定 。发起人在法律地位上类似于公司的股东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理论上,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营利性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的区别在于不存在利润分配的问题 。但就组织管理体制而言,举办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控制权和影响力,其权利类似于公司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在申请核准登记过程中,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提交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因此,应当认为,发起人在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者协议时,有权决定被任命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推荐 。在理论和实践中,组织者有以下责任:1 .贡献;2.组织审批和登记;3.制定章程或者协议;4.选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5.对个人和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制度,自然人是负责人 。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出资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公司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独资私营企业 。同样,公司制度中的多级控制和交叉控制手段也可能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控制 。所以,一层一层深入下去,应该可以找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权益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权益可以通过股权关系直接或间接认定 。其中,直接或间接享有25%以上权益的所有人可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没有利润分配权,那么权利人所享有的权益就应该建立在表决权的基础上 。所谓投票权,就是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和做出重要决策的权利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组织 。实践中,具有法人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 。董事或理事通常由保荐人选择或推荐 。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几名主任或理事 。或者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通常由董事会或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事或总裁、总裁和董事,他们也可以兼任总裁、总裁和董事,董事长和董事通常担任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如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 。主管部门通常只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除非有法定情形,不干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运行的基础,章程可以规定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选拔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当按照章程产生和建立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合伙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为程可为合伙协议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其中,组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产生和决策程序 。章程可以规定发起人、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董事和理事人数 。章程可以规定发起人的表决权比例 。表决权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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