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二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 , 合理布局 。 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 ,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

农家乐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 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 , 不得随意排放 。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 , 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 。 已建成或在建的水电站应限期退出、拆除 , 恢复生态 。 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 ,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 , 恢复生态 。 在秦岭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 禁止围河(湖)造田 , 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 , 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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