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男方赔偿的条件,法院起诉离婚陪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二 )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 , 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
(4)请求人无过错 。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如果原告不提出 , 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
3、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 , 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 , 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不成的 , 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二、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如何举证
1、重婚
(1)我国《刑法》第258条已对重婚行为作出了规定 , 把重婚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因此 , 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与他人隐密同居的行为还是有别于重婚的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没有解除 , 重婚者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 。而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前婚尚没有解除,后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 但重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
(2)针对重婚的举证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对于法律上的重婚,举证相对比较容易,只需调取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 。
(3)然而事实上的重婚的举证则比较困难,可以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证明:
第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向过错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举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
第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必定会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 。
当然,如果已经人民法院认定其犯有重婚罪,则无过错方就无需另行举证了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其在法律上须“履行婚姻登记”这一特定程序,方才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秘密与他(她)人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 。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姘居 , 即人们通常说的、“包情妇”、“包二爷”等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 。但它又是相对隐蔽的 , 不公开的,而且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 。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的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 。
(2)在实践中,此种情况下的举证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无过错方通常会采取偷拍照片,跟踪对方等行为来获取证据 。这些取证的方式都不太合适,就其证据的效力应予以考虑 。
(3)举证困难导致无过错方在请求救济的时候,不择手段,采取极端措施完成举证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 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 给法院认定工作带来了不利 。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居关系时应持审慎态度 , 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给第三人名誉造成损害 。
3、实施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某一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员侵害的暴力行为的统称,包括从杀人、重伤到虐待、遗弃等各种身体暴力行为 。
(2)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 ,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表现为过错方对受害方长期的,习惯性的实施暴力行为,其次,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相对的'严重性,一般都给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 。因此,无过错方可以通过证明伤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 此外,法院也应依法予以调查 , 积极地帮助受害方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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