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三 )


需要指出的是 , 第二章第三节仅为例示性规定 , 其并未也不可能穷尽各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除其列举之外 , 就《民法典》的情形还有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 ,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被拾得或者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并被送交有关部门后 , 有关部门不知道权利人的 , 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 , 归国家所有) , 善意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 标的物灭失导致物权消灭 。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物权转移;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 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 , 担保物权也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转移;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 , 需役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也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导致地役权转移 , 这些情形下 , 相关事实一经发生就依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 其显然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其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还包括:相关行政、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没收 , 没收显然也将导致物权的消灭或者说国家对被没收物的原始取得 。司法解释中承认混同而消灭他物权 。实践中与学理上也普遍承认先占发生取得所有权的效力 。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 , 但依法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
这包括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和互换等 。换言之 ,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 , 登记原则上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
(摘自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物权编》(上册)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 第43~44页)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 ,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 , 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 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 ,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 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 , 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 ,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 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 ,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 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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