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六 )


31.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否全额赔偿,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予以确定 。
解析:信赖利益范围内的损害赔偿不必然是全额赔偿 。即使是属于信赖利益,应否全额赔偿,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予以认定 。如果缔约过程中支出的某些费用属于不缔约也要支出的费用,则不应得到赔偿;如果为准备履约而支出了费用,但同时获益的,应把获益部分予以扣除后再计算费用;为准备履约而购买的设备、工具等,也要考虑在合同无效后是否仍有其他用途 。
32. 合同无效后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
解析: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如果对于合同无效,受害人也存在过错,则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是对这一规则的体现 。
33.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损失,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取决于该损失是否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所致 。
解析:无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经损毁或灭失的,如果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所造成的,标的物不能返还的,该标的物的损失就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标的物不能全部返还的,已返还部分不是损失,未能返还部分的损失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如果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责任所造成的,标的物不能返还的,该标的物的损失,应由该过错当事人承担,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
34. 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
解析:确定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须正确区分损失是因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造成的,还是因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造成的 。如果是前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当事人负责赔偿;如果是后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不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应当由造成该经济损失的过错当事人负责赔偿 。例如,标的物因当事人一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标的物因当事人一方疏忽大意错发到货地点而多支出的费用等 。
35. 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
解析:如果是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利息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由过错责任当事人承担 。因为银行借款利息是法定利息,是借款的一部分 。如果作为无效合同实际损失来承担,实际上是损害了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即使借款人也有过错并承担了部分利息,这并未体现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因为借款人所承担的部分是其本来的法定义务 。可见,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利息不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如果是其他合同无效,且无效合同当事人将借款用于履行该无效合同的,为此而应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应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由造成该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36. 无效合同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出的费用,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
解析:无效合同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出的费用,不是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所导致的损失,而是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代理诉讼自愿支出的费用,因此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
37. 对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应予追缴的财产,不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
解析:追缴财产是国家对严重无效合同,即对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制裁 。因此,对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应予追缴的财产,不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
38.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合法取得的,其损失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
解析:无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合法取得的,如果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全部合法取得,不能返还的,应计算标的物的价值,由当事人一方偿付给另一方;如果标的物已经部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部分还在当事人一方,不能全部返还的,在当事人一方的部分标的物,应返还给另一方,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部分标的物,应计算其价值,由承担返还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偿付给另一方;如果标的物已经部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部分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其处理可类推适用以上方法 。
39. 无效合同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起算时间,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分别情况具体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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