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 。 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 , 可以构成要约 。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 , 一般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 并非当然成为劳动合同条款 。 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 , 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 , 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 。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 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 , 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 , 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 , 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 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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