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发布 剧毒化学品名录( 二 )


(五)对进口目录中《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控制的化学品 , 应当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证明材料 。
(6)非首次进口的 , 应提交之前各批次的进口、流向和用途 。
三.接受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 。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 , 并提交申请材料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 , 生态环境部将发放进入信息资源网发布表 。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 。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的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第六 , 结果公开
登记决定应当在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七.事后监督
化学品进口商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 , 如实记录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环境部将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 申请人应提供台账 。
附件3
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书办理说明
一、报名条件
(1)出口清单中受《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控制的信息资源网络中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应符合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84号公告)和《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如果进口国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 , 还应满足进口国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
2.如果进口国不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 , 则应提交年度证书 , 证明其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 , 遵守关于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排放的规定 , 并确保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废物 。
3.如果进口国是《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 , 出口不受《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管制的化学品 , 进口国(外方)应确认收到出口通知;《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管制化学品的出口 , 按照《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管制化学品出口的有关规定执行 。
(2)出口清单中受《汞公约》控制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符合有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如果进口国是《汞公约》的缔约方 , 它也应该满足进口国在《汞公约》下的允许用途 。
2.如果进口国是《汞公约》的缔约方 , 则应出具书面同意书 , 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 证明其符合《汞公约》的允许用途 。
3.如果进口国不是《汞公约》的缔约方 , 则应出具书面同意书 , 证明其将仅用于《汞公约》允许的目的 , 确保遵守《汞公约》关于无害环境临时储存的规定 , 确保遵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及其准则 , 并采取措施确保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
(3)出口清单中受《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制的化学品
如果进口国是《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 , 则应满足进口国给公约秘书处的关于出口化学品的回复中的相应条件:
1.如果给公约秘书处的进口答复是不同意进口 , 则不得出口;
2.如果给公约秘书处的进口答复是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 , 则应满足其提出的特定条件;
3.如果进口国未向秘书处提交回复 , 则应确保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已在进口缔约方登记为化学品;或者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已经在进口缔约方的领土上使用或进口 , 但没有采取控制行动加以禁止;或出口商已通过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明确同意 , 并已获得此种同意 。
二.申请材料
(一)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 。
(2)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要求的声明和证明 。
三.接受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 。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 , 并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鹿特丹公约》,环境部向进口国发出了出口通知 , 并收到了答复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 , 生态环境部发放出口放行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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