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 二 )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 ,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 , 做出鉴定结论 。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 , 查阅案卷 , 调阅病历 , 勘查现场等 。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 ,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 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3.8.3 依法回避 , 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 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 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 , 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 , 日常生活完全依赖 , 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 , 言语功能丧失 , 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 , 肌力4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 , 肌力3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 , 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 , 肌力2级以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 , 肌力2级以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 , 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 , 日常生活明显依赖 , 社会功能损害(重度) , 言语功能严重受损 , 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 持续6个月
 
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 ,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 , 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 社会功能损害(重度) , 持续6个月
 
篇二: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以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全部废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1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详见:
http:///download/zzb2tss.pdf)
 
1范围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2.1 重伤
 
2.2 轻伤
 
2.3 轻微伤
 
3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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