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黄金走私案未了:嫌疑人未追诉,19公斤黄金该还吗

甘肃男子马有苏称兰州市公安局30年前扣押他和马志图的19.4公斤黄金 , 一直未归还 , 于是向该局申请国家赔偿 , 该局则以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等为由 , 不予受理 。
此后 , 马有苏向甘肃省公安厅申请复议 。 7月19日 , 该厅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 有关马有苏的复议申请 , 该厅正在审核办理中 , 将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
不了了之的黄金走私案
马有苏称 , 1991年4月 , 他和马志图将自行筹资购买的104条黄金(每条净重186.56克 , 共计19402.24克)包装好送到货车上 , 安排杨某苏随车押送 。 同月15日 , 装载黄金的货车行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检查站时 , 被兰州市公安局缉私大队工作人员拦截 , 黄金全部被扣押但未开具扣押清单 。
司法材料显示 , 甘肃高院经审理查明 , 1991年4月15日 , 兰州市公安局缉私大队在海石湾检查站堵截查获一辆载有大量黄金的车辆 , 当场查获黄金19288.3克(毛重) , 并对涉案人员马有苏等6人先后收容审查 。
同年7月5日和8月30日 , 6人先后被解除收容审查 。 而在此之前 , 兰州市公安局于1991年6月5日致函甘肃省黄金工业局 , 请求收购缴获的黄金103块、毛重19288.3克、净重18902.53克 , 省黄金工业局于次日将上述黄金交售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
马有苏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认为 , 根据兰州公安扣押涉案黄金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 兰州公安如认为马有苏等人涉嫌走私黄金 , 应当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 即使对马有苏等人收容审查 , 兰州公安也不应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将涉案黄金交售银行 , 而是应该在刑事侦查期间妥善保管 。 在对马有苏等人解除收容审查后 , 应根据侦查情况及时移送起诉或撤案 。 但马有苏等6人至今未被公安机关处理 。
两当事人相继申请赔偿
多年之后 , 马有苏和马志图开始讨要当年被扣的黄金 。
2016年8月 , 马志图通过信访途径向兰州市公安局要求退还黄金19.4公斤 。 同月23日 , 兰州市公安局作出《答复意见书》称 , 1991年4月15日 , 该局原缉私大队根据群众举报 , 依照相关规定 , 依法查扣倒卖走私黄金 , 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 属于履行职责行为 。 同年6月5日 , 该局原缉私大队将查扣的净重18902.53克黄金上缴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 马志图来信提出要求退还被查扣黄金 , 应不予退还 。
兰州市公安局后来在提交法院的答辩中称 , 该局将依法查扣的走私黄金上缴国库 , 查扣上缴行为已完结 。
2018年2月 , 马志图向兰州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 , 请求兰州市公安局退还违法扣押的黄金19402.24克 。 兰州市公安局答复认为 , 马志图申请的刑事赔偿事项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注:《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 该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
此后 , 马志图向甘肃省公安厅申请复议 。 2018年5月 , 甘肃省公安厅以“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 , 决定不予受理 。 马志图不服 , 向甘肃省高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作出的《决定书》认为 , 涉案黄金并非从马志图处扣押 , 马志图亦没有受到刑事司法行为的处理 , 马志图也未提交证明其购买黄金、是涉案黄金所有人的证据 。 因此 , 没有证据证明马志图是涉案黄金的所有人 , 亦没有证据证明马志图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刑事司法行为的实际损害 , 故马志图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 而且 , 根据《批复》 , 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 。 因此 , 马志图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 决定驳回马志图的国家赔偿申请 。

30年前黄金走私案未了:嫌疑人未追诉,19公斤黄金该还吗
文章图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作出的《决定书》(部分) 。 受访者供图
鉴于甘肃省公安厅和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均认为马志图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 2021年5月 , 曾被兰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又解除收容审查的马有苏向兰州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
兰州市公安局于5月2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 , 经审查认为 , 马有苏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 决定不予受理 。
此后 , 马有苏向甘肃省公安厅申请复议 。 7月19日 , 甘肃省公安厅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有关马有苏的复议申请 , 该局正在审核办理中 , 将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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