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证监会就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孟凡霞 刘宇阳)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 ,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严控增量风险 , 稳妥化解存量风险 , 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 ,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 9月11日 , 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公众可通过登陆证监会网站、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 。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 , 涉及多个方面的要求 。 例如 ,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 , 要求管理人统一名称规范 , 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 。 在业务范围上 , 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 , 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 , 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
【财产|证监会就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集团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征求意见稿明确 , 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 , 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 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 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 , 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
同时 , 在产品募集和投资上 , 征求意见稿表示 , 应坚守私募基金“非公开”本质 , 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 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 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 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
此外 , 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 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 近年来 ,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私募基金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但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 , 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 经反复调研 , 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 , 将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 , 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 , 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 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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