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债券投资人合法权益!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司法文件发布( 二 )


债权类案件一般由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 , 本次会议纪要也对债券类案件的管辖进行了明确 , 即债券类案件应当由何地人民法院受理 。 《纪要》规定 , 若是债券违约类的案件 , 比如发行人的债券到期却不能按约兑付给投资人的 , 除非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 , 一般都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时《纪要》规定 , 如果是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案件 , 比如发行人制作虚假的报审资料 , 骗取证监会的核准 , 或者人为制造虚假交易粉饰业绩等等 , 此种类型的案件由于违法违规行为性质非常严重 , 侵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因此应当由省级政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对此 , 吴越教授认为 , 不必过于担心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在这个问题上 , 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如何维护金融秩序、在企业生存发展和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寻找合适的平衡点 。
同时 , 《纪要》中提出 , 对于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 , 要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 , 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 , 应当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持续信息披露等义务 , 确保诉讼程序能够及时进行 , 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切实做到化解风险 , 理顺关系 , 安定人心 , 维护秩序 。
在吴越教授看来 , 虽然《纪要》明确了基本原则、发行人和公司董监高以及中介结构的责任范围 , 并提出了统一案件管辖 ,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 , 尤其是如何平衡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比如 , 如何在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寻找适度平衡、如何在保护发行人合法权益 , 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等 , 这些在未来实践中都需要明确 。
吴越教授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纪要》的出台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短板 , 有助于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中国证监会网站在7月15日也发文表示 ,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于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平稳有序化解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下一步 ,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 , 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则 , 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袁野 卢燕飞
编辑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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