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看待睡了别人的老婆不犯法,睡了妓者就是犯罪

这个问题本身不成立,因为只有违犯《刑法》中所列罪名的,才叫犯罪。卖淫、嫖娼行为是不受刑法调整的,而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刑法中相关的罪名包括:1、组织卖淫罪;2、强迫卖淫罪;3、协助组织卖淫罪;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引诱幼女卖淫罪。睡别人老婆,属于两个成年人之间两厢情愿的事情,立法限制这种事情,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弊多。所以,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通奸罪。在有些地区,例如中华民国及韩国,通奸属于犯法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区,则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如果配偶通奸,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在伊斯兰国家犯通奸罪的男方(无论是否已成年),都会被处以石刑;而女方已经成年的,也会被处以石刑,未成年的,则会被处以鞭打100下。卖淫嫖娼,是一种以金钱换取性行为的活动,其合法化问题一直有争议。欧洲多国已经将卖淫合法化(如荷兰、德国、瑞典)。还是做一把搬运工吧(以下摘自维基百科):性交易合法化的正反见解赞成合法化的理由 - 赞成赋予性交易合法地位的理由如下:性服务可以解决部分单身人士的性需求。历史上卖淫嫖娼屡遭严禁,然而禁而不止,可见性服务确有社会需求,甚至是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运用社会公器禁止卖淫,有浪费公共资源之嫌。性服务是诸多商业活动之一种,不应与其他商业交易行为区别对待。合法化后,向性服务征税可扩大政府收入。卖淫嫖娼与犯罪共生的现象、卖淫者的弱势地位及其受到的经济盘剥,正是由于政府不给予性服务业合法地位所引起的。合法化后,性工作者的利益将受到政府保护,犯罪现象将减少,同时也更有利于防止性病的传播。提供性服务者亦有男性,因而性服务并不意味男性中心。减少性犯罪的发生。性交易双方均为自愿行为,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具体权益。避免取缔非法性交易所造成的贪污问题。反对合法化的理由 - 卖淫在不少国家社会受到严厉禁止,其原因是多样的,各种反对赋予性交易合法地位的意见包括: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包括破坏婚姻和家庭,传播性病等。性服务者的人格与尊严被剥夺,成为发泄性欲的工具。经常与吸毒、黑社会等犯罪现象共生。性服务者多是女性,许多的卖淫活动都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压迫,这些性工作者背后多由集团控制,涉及犯罪活动。影响社会风气、违背社会道德。影响青少年身心发展。不论非法与合法,性服务者都有机会感染传染病(尤其爱滋病),并会传播给别人。卖淫禁之不绝并非合法化的理由,因为绝大部份被禁止的行为都不能在社会上完全禁绝。更有可能进一步瓦解已经日趋薄弱的家庭和婚姻制度。性服务为负向生产力的产业,合法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未必可以被其带来的收入所抵销。亦有可能鼓励有能力或有机会从事正当职业的人去卖淫,削弱正向生产力,甚至有年青人去援交。卖淫合法化并不能杜绝私娼、雏妓出现,因为嫖客常带有猎奇或施予的心态,娼妓亦常以弱者姿态作为行销手段,合法化的娼妓失去了部份吸引力,不合法的娼妓仍然会存在,这类娼妓的处境有可能比娼妓不合法时更差。从人权方面看,虽然人有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但把他人的身体当作商品是剥削他人尊严的行为,正如有人自愿为奴亦要禁止奴隶买卖、有人自愿贩卖器官亦要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一样。政府带头开放性服务业,变相鼓励性交易,对道德教育造成阻力,年轻人难以建立尊重他人或尊重异性的观念,容易把物化他人视为正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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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个人浅见吧: 法院与政府都是统治阶层统治社会的工具。法律体现了统治阶层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睡别人老婆本质是个体行为,有伤风化。而睡妓者,一般背后都是群体行业行为,这个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力度要更大,而且睡妓者有直接利益交换,而相对于道德风化,国家更关注的是不受监管的利益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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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现行刑法中,嫖娼不是犯罪,只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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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前者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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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补脑之后才知道某“反贪女”明明是在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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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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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个历史悠久的罪名,叫做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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