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立和海关到底咋回事

根据合理使用的第七种情况,海关做法不违法。但略欠妥的是未标明图片出处来源,像我大猪乎做得就好多了。但是我仔细看了一下,袁小姐也没有在原微博中说明这是出自自己的电影,我第一次阅读的时候也是有一点懵的,还以为她在哀民生之多艰。多看一下前后微博,才知道这是她的作品。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网友的回复
【袁立和海关到底咋回事】 特别去找了一下当时宣传的是什么电影,豆瓣上显示应该是《考试》,没有公映。讲的是双非妈妈的故事。
评价一个人可以是多面的,狡猾、义气可以在同一个人身上,但不能说一个义气的人由于欺诈犯了法就可以被原谅。
当然,我觉得官微最后的ps有点调笑了,多点真诚,少点套路。
最后,anyway,这种事情也不过是普通的一天,两个人都没有火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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