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来的商品降价了,可否利用法律来更好的「维权」,从而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样做是不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泻药,阿丁你为什么这么多稀奇古怪的问题,是不是买东西被坑了?
回答:
这个要看降价的原因
一般来说还是比较困难的
买东西的过程实际上是订立、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
从《合同法》的角度,价格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新买来的商品降价了,可否利用法律来更好的「维权」,从而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样做是不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合同成立后,要变更合同的内容,要么是各方协商一致,要么是合同内容符合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或者是主张情势变更,或者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假设现在卖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卖家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买卖的标的物并非法律禁止流通的货物
另外经过协商卖家坚决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那就只能考虑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思路找突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如果卖方在购买前对价格有清晰的认识,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物、价等值,那么以单纯的降价为由主张变更、 撤销合同,个人认为恐怕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购买的时候,卖方对标的物的价值走势已经有切实的预测,或者说明知货物将会降价,急于脱手。但在出卖的时候,向买方做出了虚假陈述,称会升值,那么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可以被变更、撤销。
无效合同
有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阴阳合同,也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上所述,单纯的降价并不与前面任何一种情形相合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要求合同订立后,发生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且非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再具有履行的基础。
典型的例子就是:政府政策变化,见(2015)民提字第39号
但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要求在前述变化发生后,继续履行会导致对一方明显不公,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所以,如果商品的购买是一次性行为,那么商品到货后,买家验收没有质量问题,合同即履行完毕,此后政府政策变化,导致价格变动,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变更合同,个人认为无法得到支持。
实务中对情势变更的判断还是非常苛刻的,能搜到的判例几乎都是不支持情势变更。
因为合同法的大原则是诚实信用,契约精神。
随便侃侃网络购物
现在网络购物比较多
突然的价格变化有两种,一种是常见的促销打折,另一种是卖家标错价格。
如果今天买了东西,明天就降价了,可以申请价格保护,也就是退差价。
但是各大电商的保价规则不一,有的是平台上的小商家自己在店铺内有承诺,如天猫会对双十一之类的购物街做特别的保价规定,如京东则是针对自营的商品统一有保价,拼夕夕倒不太清楚,没上去过。
其实最简单的保价实现方法不需要依赖商家承诺或制定规则,我们自己就可以操作
一个是申请延长收货时间,第二是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这样保障了我们的反悔权。
如果是卖家标错价格的情况,一般是标低了。
比如2016年很有名的1070显卡标错事件,天猫商家一时疏忽把原价3000多的gtx1070显卡标成了2000多,导致网友疯狂下单。
最后卖家是肯定不能发货的,不然一块显卡亏1000块,据说当时总共有400多单。有趣的是天猫特别的赔偿条款,如果卖家没有在承诺的发货时间内发货,需要对买家作出积分赔偿,而买家取得积分后可以在下一次消费中折抵价款。不管怎么说都是亏。ps:似乎当时的帖子提到赔偿的不是积分,而是现金,可能是现在天猫规则有过修改。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卖家不发货是没什么问题的,因为网络购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是卖家发货视为对买家要约的承诺,即发货之时合同才成立。仅仅有买家的下单,卖家还没不具有发货的合同义务。这一点有相当多的判例已经作出的认定。
但也有商家就比较大度,比如去年的刺客信条大礼包事件,育碧把8k多的刺客信条大礼包标成了3块钱,但育碧也没说什么,眉头一皱宰自己。
讲完了
以上~~
■网友的回复
其实从纯法理出发,每一个买卖行为都是基于独立的买卖合同,他的履行除非对价格的变化进行特别约定,否则价格都是一定的,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价格当然是固定的,不因其他合同的履行而产生变化。
但是从交易习惯来看,交易双方对交易公平的感受完全不同,刚买就降价这种事显然对购买者而言是一件能过多感受到“不公平”的情况。
维权问题我是没有能力回答的,但是公平与否还可以一说,先占个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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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们继续。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的题眼有三,分别是“新”、“商品”和“维权”。
为什么不是降价?毕竟是降价导致了一切。须知降价只是一个现象,它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其实是维权。必有侵权方有维权,而成文法系统中权利是法定的,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是有要素要求的。很多人在买房后面临房屋降价问题时,组团维权,依据是房开商欺诈,代表他们一开始就觉得自己被骗了,拒绝承认合同的效力,但是他们真的被骗了?还是说这作为一种重要的利益主张借口能说得通?所以要真正思考这个问题背后的法律问题,必须从我前面说的三个题眼出发。
而维权问题,其实和法律规定没有什么太大关系,中国有意思的地方是按照法条做,未必能维权,按着引擎盖,保不齐还能达到目的。
一、哪些商品?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当然,其他法律用的比较多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里面用的比较多的是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这就出现一个区分,商品或者服务,而商品和服务百样千种,是不是每一种都会面对本问题呢?答案当然不是。
首先服务的价格在服务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其实被服务对象很少产生“不公平”感。因为它的价格并不透明,需要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对服务行为本身进行具体协商才能确定,即便被服务者在接受服务后知道了相同服务的价格有所下跌,他或许会认为自己接受的服务更好。也许也有人认为自己吃亏(这是本问题最重要的一个非法律概念),但很少有人为此寻找服务提供者要求重新议价,尤其是服务系持续提供的。这种价格确定方式以律师服务最为典型。
那么商品呢?商品的类别很多,本问题讨论的核心既然是价格,那我们就用价格分类,简单将商品分为低价商品和高价商品,标准就用收入。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28元,在一次商品交易中最终成交价格低于28228元的,是低价商品,高于的是高价商品。
衣食住行用,一般人的正常消费少有对低价商品的价格变化产生“不公平”感,你会觉得吃亏,但是你不会觉得上当,昨天的猪肉十六块五,今天的十五块六,你会维权吗?让你觉得上当的其实是高价商品,房屋、汽车、奢侈品等等,按理说能购买高价商品的本身就代表有一定的收入水准,对于价格的敏感度会低于收入较低群体(当然房子总是特别的),但是恰恰是这些商品,一旦购买后出现价格大跌,出现的维权声浪不绝于耳,区别到底在哪?
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而使用价值是波动的重要因素。我个人认为,高价商品之所以更多的面临“降价侵权”问题,其实在于他的价格距离价值线太远。也就是说构成高价商品价格的因素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占比最低的,更多的是其他东西。
二、怎么叫新?
我之所以说“新”是题眼,是说本问题所代表的一种价格困境实际上是有时效性的,二十年前的房价和今日的房价对比没有人会觉得自己要维权,而是耿耿于自己没有把握住机会,二十天前的房价如果比今日的房价下降太多,就不一样了。
为什么会有时效性问题?因为比别人先有代表你所拥有的高价商品在再次进入市场时议价能力会更高(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总有人盼望着房价一直涨下去);或者比别人先有代表你所拥有的高价商品带给你的附加利益会更大(比如奢侈品)。
而短时间内价格的下跌,从根本上否定了这种较高议价能力/较高附加利益提升的逻辑,反而变相证明这东西在此进入市场时只会比你买的时候更便宜,或者用这种快速降价东西的人就不是高档人。
商品社会的可悲,买的是附加值,卖的也是附加值,短期内价格下降带来无形的附加值损失,立法却只保护使用价值。立法不知道吗?不,这只是商人的把戏。
三、怎么维权?
这虽然是个司法问题,但从长期的经验来看,不走司法途径可能能更快达到目的。
当然,如果纯从司法角度出发,当然是建议援引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关于欺诈的条款认定合同无效或者以违约诉请解除合同要求相应赔偿。
至于是否可以通过一种博弈获取其他利益,那其实不算法律问题。
■网友的回复
谢邀!
商品房降价通常是市场调节而降价的,这种情况下,您可从其他途径看是否可以退房,单以降价这个角度去退房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如有疑问,可私信我!
■网友的回复
这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不存在什么侵权行为
■网友的回复
除非卖家做过最低价格,降价退款之类的承诺,否则是降价没有任何问题,如同另一个答主所说,难道涨价了还多给卖家一点钱不成。
■网友的回复
就是因为题主这样的人多了,才导致房价一直下不去。
如果是开发商普遍调低售价就完全没问题啊,你刚买完就涨价,你会不会把涨上去的部分分给开发商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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