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案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获刑一年半

中新网8月19日电 据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 , 19日上午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认定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宣判后 , 常仁尧提出上诉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 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 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 审查了常仁尧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讯问了常仁尧并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 , 核实了全案证据 ,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 充分保障了常仁尧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 经合议庭评议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 上诉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 , 借故生非 , 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 , 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 , 引发多名群众围观 。 后常仁尧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 , 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 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 , 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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