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谈丨对“集体决策”的违规行为应严惩( 三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 ,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集体决策不是私车公养等“四风”新形式新表现的“挡箭牌” , 也不能成为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漂白剂” 。 只有用好制度的“刹车片”、打开监管的“探照灯”、通上纪律的“高压线” , 对违规的“集体决策”依纪依规依法严加查处 , 让“集体决策”者受到“集体问责” , 才能让那些变异的集体决策销声匿迹 , 让“集体决策”掩护下的“四风”和违规违纪问题无所遁形 。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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